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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基金核退
公共基金核退
  • 起造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。
  • 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,向所在轄區公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並完成見證移交後,即可申請公共基金核退。
申請指南
  1. 核退公共基金:請確認公共基金繳交狀態,如無紀錄請上傳繳交紀錄。
  2. 填寫申請資料。
  3. 下載領據回填並上傳附件:
    應備文件如下,上傳文件皆需蓋社區管理組織大章及主任委員小章:
    •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及見證移交紀錄(含委託書,如有信託塗銷證明書請一併檢附)。
    •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成立之銀行帳戶影本。
  4. 送出審核。
常見問題 FAQ

  • 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。
  • 至所在轄區公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。
  • 收到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書後,到當地國稅局辦理管理組織統一編號,並到銀行開立帳戶。
  • 同起造人辦理見證移交後,即可於本網站註冊並申請公共基金核退。

  •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(04-22545111)
  • 台中市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(04-25154212)

請至當地國稅局辦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統一編號。

請於公共基金核退申請頁面點選「繳交紀錄憑證遺失?」,輸入聯絡人資訊後待查詢結果確認。

依內政部96年11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7154號函釋規定,公司已完成解散登記時,因負責移交之起造人已不存在,致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,亦無法依條例第57條規定與起造人會同完成點交事宜,因其非屬可歸責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事由所致,是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,得依條例第36條第11款規定自行點收及保管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。是以,公司已完成解散登記,並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切結自行完成點交後,再檢附證明資料向本處申請公寓大廈公共基金。

倘貴社區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已遺失,請逕向本市各轄區公所申請補發(或調閱並影印)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相關函文,有關行政程序部分,建請先行電洽該轄區公所詢問之。

  • 倘起造人(建商)已更名,請貴社區於申請核退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檢附資料中,增加該起造人改名證明資料(經濟部更名函文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資料)一式,俾憑辦理。
  • 倘起造人(自然人)已更名,請貴社區於申請核退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檢附資料中,增加該起造人改名證明資料(個人戶籍謄本)一式,俾憑辦理。

  • 倘貴社區之起造人為自然人且已死亡,請依第3點函釋規定,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切結自行完成點交後,於申請核退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檢附資料中,增加該自然人已死亡之證明資料(死亡證明書)一式,俾憑辦理。
  • 承上,倘貴社區之起造人為自然人且為數人時,其中有一人死亡,請由其餘起造人辦理點交程序,非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切結自行點交。

請貴社區確認使用執照是否為93年1月2日起核發,並查明社區帳戶是否有公共基金核退紀錄,如未有核退紀錄,可辦理公共基金核退。如社區使用執照為93年1月2日前核發,則非公共基金可核退對象,請另參考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,若仍有疑問,請撥打04-22289111分機69518、69526、69522詢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