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基金繳交
公共基金繳交
  • 起造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。
  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提列公共基金,依下列標準計算:
  • 公共基金計算標準
  • 一、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者為20‰。
  • 二、逾新臺幣1千萬元至新臺幣1億元者,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部分為15‰。
  • 三、逾新臺幣1億元至新臺幣10億元者,超過新臺幣1億元部分為5‰。
  • 四、逾新臺幣10億元者,超過新臺幣10億元部分為3‰。
申請指南
  1. 查詢建照資料資料。
  2. 確認工程造價及繳交金額。
  3. 送出資料後下載繳費單,完成繳款後請妥善保管繳款單據。
常見問題 FAQ

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,起造人於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即應繳納公共基金。

繳納方式有匯款及臨櫃(銀行或郵局等)繳納二種,繳納後請妥善保管繳款單據。

如繳費單遺失請從本頁面重新下載印出。

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標準計算,如有疑問請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造施工科04-23274314。